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42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合*******,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合*******。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6时许,杨X冬骑摩托车窜至三合镇龙灯峪村X组涂X湾山上捡废品时,发现一老屋前有杜仲树,便心生偷剥杜仲树皮卖钱,但无剥皮工具没有盗剥。当日13时许,杨X冬先是联系收杜仲树皮的老板后,带上剥皮小刀、蛇皮袋再次骑摩托车窜至龙灯峪村X组涂X湾山上,用剥皮小刀将山上老屋前三棵杜仲树皮盗剥,共80斤,后杨X冬将盗剥来的杜仲树皮卖掉,非法获利24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冬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持有的作案工具剥皮小刀依法进行收缴。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