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华)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华塘*******,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华塘*******。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18时许,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违法行为人吴XX在龙山县华塘街道皇仓社区张XX屋坪坝,将彭XX推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证人证言、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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