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禁)决字[2025]第085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海洋明珠15栋3*******。
现查明:2025年1月27日,罗XX和廖X在邵阳市双清区XX酒店开房一起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3粒麻古和2分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罗**到邵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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