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邓)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邓元泰镇山口村1*******,现住邓元泰镇山口村1*******。
  现查明:2025年3月底,贺德权联系乔*,告知其只要帮其收转一笔钱就有1000元的好处费,乔*明知这笔钱是非法资金,还将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期间乔*银行卡内转入5000元,乔*取现3000元通过微信转给贺德权,事后,其因害怕遂将余下的2000元取出。经查,该5000元系赵坤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乔*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