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衍)决字[2025]第0250号

  被处罚人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太浮*******,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太浮*******。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8时许,临澧县太浮镇XX村XXX组村民祝某1来到同组村民祝某2家中,以祝某2现在耕种的部分“XXX”田地是2004年时自己让给他的为由,要求其现在将田地归还。祝某2不认可祝某1的说法,祝某1在祝某2给其装烟时将烟打掉,祝某2拿起板凳准备打祝某1时被祝某1抓住,祝某1抓着板凳用力将祝某2向后推,导致祝某2后脑撞到墙上,后祝某1又将祝某2脸上打了两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祝某1的陈述材料,报案笔录,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祝**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