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366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大坪*******,现住汝城县大坪镇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19时许,在汝城县卢阳镇吉冲路口处,盛×驾驶车辆转弯时与何×达发生纠纷,何×达认为差点被撞到,随后何×达去辱骂了盛×,盛×听到之后,上前理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曾×兵等人看到之后,开始上前劝架,随后何×达又与曾×兵发生争吵,后何×达用右手去搂曾×兵脖子,被曾×兵用手打了脸部一掌,随后何×达也去打了曾×兵一掌,钟×波和盛×看到后上前对何×达进行殴打,盛×上前用拳头打了何×达手臂一下,之后双方被人劝开;何×达再次走上前去找盛×和曾×兵理论,并再次用手去搂曾×兵脖子,被曾×兵甩在地上,在两个人摔倒在地之后,钟×波上前再次对何×达进行殴打,朱×宾站在旁边用脚对何×达屁股踢了两脚。随后双方再次被人分开,何×达发现腿部受伤。随后盛×与曾×兵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宾的陈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截图、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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