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土桥*******,现住汝城县土桥镇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19时许,何×达骑着共享单车载着其女儿何×鑫,在汝城县卢阳镇吉冲路口处,遇到盛×驾驶车辆,何×达认为差点被撞到,随后何×达去辱骂了盛×,盛×听到之后,上前理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曾×兵等人看到之后,开始上前劝架,随后何×达又与曾×兵发生争吵,后何×达用右手去搂曾×兵脖子,被曾×兵用手打了一掌,随后何×达还手去打了曾×兵头部一掌,钟×波和盛×看到后上前对何×达进行殴打。之后双方被人劝开;何×达再次走上前去找盛×和曾×兵理论,并再次用手去搂曾×兵脖子,被曾×兵搂住脖子,并甩在地上,看到两个人摔倒在地之后,钟×波上前对何×达进行踢踹,并抓起何×达按在马路边上进行击打,朱×宾站在旁边用脚对何×达身体踢了两脚。随后双方再次被人分开,何×达发现腿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达的陈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截图、伤情照片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何**系主动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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