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禁)决字[2025]第0662号

  被处罚人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邵阳市双清区长岭*******。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岳X于2025年6月16日在双清区XX大厦一楼一茶馆厕所内以注射的方式注射了约0.03克毒品海洛因,岳X自199几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现已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尿检报告、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岳*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