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黎)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祁阳市黎家坪镇张*******,现住祁阳市黎家坪镇张*******。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贺XX在祁阳市XXX镇XXX村将正在处置警情的辅警谢XX推倒,未造成伤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警记录及民辅警在职证明、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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