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军)决字[2025]第0319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安平*******,现住郴州市安仁县安平*******。
现查明:2025年2月11日15时左右,由谭纪龙出资1000元,赵**通过刘建平在周岳松处购买价值1000元的冰毒,购买冰毒后赵**、谭纪龙、刘建平三人在刘建平家中共同吸食完冰毒,2025年2月25日15时许,谭纪龙出资1000元给赵**,赵**在安平镇一武汉鸭脖店扫码换取1000元现金,到安仁县城泊曼酒店找周岳松购买1小包冰毒,随后赵**带着冰毒返回安平与谭纪龙一同吸食完冰毒。
以上事实有赵**询问笔录、谭纪龙询问笔录、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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