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沙)决字[2025]第0164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10时10分许,欧×辉(居民身份证:4323011××××84519)驾驶车牌号为湘H××D052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路与人民路的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资阳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查后发现,欧×辉系无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查获经过、人车合一、当事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五日。因欧**已年满七十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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