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决字[2025]第048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5年1月份,违法行为人张X通过手机在一款名为“开元棋牌”的软件上进行非法网络赌博,并绑定其名下尾号为9702的建设银行卡充值和提现赌博资金,在该赌博平台上参与斗牛、香港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经统计,违法行为人张X在“开元棋牌”软件上赌博输赢金额达29000余元,每注下注200元至700元不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的陈述与申辩;张X的涉案银行卡流水;受害人胡X的陈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