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车)决字[2025]第0513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4、5月份,违法人行为人蒋x龙伙同费x宝、蒋x解、蒋x富等多人在衡南县车江镇金星村富山组刘x宝的家中采用 开“毫子宝”(猜硬币正反面进行下注,底注为10元,押中翻倍)的方式进行赌博,违法人行为人蒋x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涉赌赌资2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蒋x龙的陈述与申辩;2.违法人费x宝、蒋x解、蒋x富、刘x宝等人的陈述与申辩;3.现场照片;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南浦发村镇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