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不决字[2025]第0030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大祥区蔡锷乡排楼*******,现住:双清区志成新世界*******。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14时许,违法人员王XX在双清区XXX三期九栋停车场电梯处偷盗受害人刘XX放置在此处的一箱苏打水,该箱苏打水价值7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王加刚已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因违法人员王加刚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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