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望)决字[2025]第097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湘滨*******,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湘滨*******。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省妇幼保健院住院部20楼给7床产妇担任月嫂时,趁产妇及其家属不注意,将家属放在病房内的胎盘盗走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英。
以上事实有:周某的陈述,朱某英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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