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00时55分,刘某某驾驶湘FXXXXX小型汽车,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与金凤桥路交叉路口路段,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石岭大队民警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为3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经查明:2016年05月24日20时29分,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F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的白石岭路路口至青年东路的白石岭路路口路段100米,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酒驾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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