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56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涂乍*******,现住湖南省保靖县涂乍*******。
现查明: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违法行为人龙x多次东辉商业城内G万游引力动漫城中参与赌博机(打鱼机)的赌博活动,打鱼机的充值比例为一百元兑换十万积分,游戏厅内有专门的上下分(人民币兑换赌博积分)的工作人员,赌客通过微信或者现金的方式将充值金额支付给工作人员购买积分(赌博结束后赌客可通过工作人员将剩余的积分兑换为人民币或者微信),后工作人员会将一张与赌客充值金额相对应的积分卡给赌客,赌客通过将卡插入到打鱼机中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龙x向游戏厅工作人员充值十六笔,共7900元,输6900元;龙x的行为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龙x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龙*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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