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242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童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童市*******。
  现查明:徐XX曾于2012年04月0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警大队查处。2025年06月09日17时许,徐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平江县童市镇XX村方向往平江县童市镇XX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童市镇XX村XXX路段时与一小车发生碰撞,后对其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68.72mg/100ml。
  以上事实有现场出警视频与照片,公安内网查询信息,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