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回)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
  现查明:2025年04月29日,肖×萍、阳×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在新宁县××镇××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房间号分别为402、602。2025年04月30日3时许至11时许,肖×湾(16岁)、姜×涛(16岁)、陈×华(15岁)、李×宁(15岁)、朱×(16岁)等人赶至402、602房间进行住宿,××旅馆经营者蒋×香未按规定询问入住旅馆未成年人有关情况,未对该些未成年人的家属情况、监护人联系方式及住宿人员身份信息情况进行询问登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香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旅馆业系统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