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刑)决字[2025]第0059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巨****,地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法定代表人:周***
  现查明:2025年06月02日08时许,长沙××××有限公司的货物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新货运站×号安检通道进行货物安检时,安检员从一票长沙发往长春(航空货运单号:898-1××××601)的货物中发现一个中通快递邮件(快递单号:789××××××63738)内共有4瓶“东方雨虹”牌PU100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每瓶净含量:750ml,系危险物品,属于航空禁运物品。
  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移交证据清单、航空货运单、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查获经过、案件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