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646号

  被处罚人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包×在明知曾×可能会向×××递交举报其违法材料后,纠集其儿子包×、以及粉丝梁×到×××前坪进行蹲守拦截曾×拍摄视频博取流量。三人事先商量分工由包×、包×上前拦截拖拽曾×,梁×在后方拍摄视频随后在网上传播意图吸引流量。12时许,包×、包×在×××前坪蹲守到准备递交举报材料的曾×,随后二人上前拦截、拖拽曾×,期间包×多次戴头盔用头撞击曾×头部,梁×则是在后方拍摄3人拉扯推搡的视频并传播至包×的粉丝微信群“××管理员群”(18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同案人员交代材料、被害人陈述、微信群聊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包**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