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雨)决字[2025]第1052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
  现查明:2022年4月份至2023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何X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采取“吸粉引流”的方式为网络诈骗分子提供帮助。2023年6月1日晚上20时许,犯罪嫌疑人何X利用自己的号码为XXXXXXXXX的手机号码拨打受害人向XX的手机号码, 以帮助受害人向XX找工作为由,引诱受害人向XX添加了诈骗分子使用的微信,致使受害人向XX被诈骗分子以刷单的方式骗取3654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报案材料、通话记录、欧易账户的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讯问时的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何*于2023年6月11日至7月7日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不予执行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