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雪)决字[2025]第0307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雪峰*******,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雪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06时许,肖X英在洪江市雪峰镇界XX村中型客车上与王X豫(未满十四周岁)因抢占座位发生争执,后肖X英将王X豫的手抓伤。
以上事实有肖X英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肖**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因肖**已年满七十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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