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排)决字[2025]第0368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双龙*******,现住湖南省花垣县双龙*******。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石××在吉首至花垣国道进入排碧村上路口处驾驶其本人的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湘UND027,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违法人现场照片; 4.当事人询问笔录; 5.机动车查询结果单; 6.驾驶人查询结果单; 7.户籍信息查询单; 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公安交通管理询问告知笔录; 10.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