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上)不决字[2025]第0066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现住:湖南省江永县上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09时许,卢XX报警称:我的松脂油被偷了,请处理。经调查,2025年3月份,卢XX与何XX因松树的权属问题发生过纠纷,故卢XX怀疑其松树上的松脂油是何XX报复所偷,后民警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未发现任何证据证明何XX存在盗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何×福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检查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