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杨)决字[2025]第080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杨林*******,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晚20时许,廖X、刘XX、廖XX、苏X等人在杨林寨乡XXX村XXX火锅店二楼麻将馆内以“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下注金额在30元至50元不等,被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接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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