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决字[2025]第0976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浦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梁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吸毒。2025年5月15日晚,违法行为人梁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金地兰亭樾12栋408室采用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吸食完毒品后违法行为人梁某从长沙市开福区驾驶湘AF18522的车辆前往株洲醴陵。2025年5月初的一天、2025年5月16日、2025年6月初的一天,违法行为人梁某伙同谭某程(未到案)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金地兰亭樾12栋408室采用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梁某等人的陈述,毛发检测结果,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吸毒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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