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33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普迹*******,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普迹*******。
现查明:2025年05月01日20时53分许,黄××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南省浏阳市X025线5KM普迹镇××村××片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罗××受伤,黄××未抢救伤者及报警而驾车逃逸。后经认定,黄××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罗××的损伤程度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以上事实有1、黄××的陈述和申辩;2、罗××、罗×等人的证言;3、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5、到案经过;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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