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洋)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现住郴州市第二人民医*******。
现查明:一、202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周X丽在XXXXXX附近吸食了冰毒。二、2025年4月28日22时许,周X丽在XXXXXXXXX附近的租房内吸食了冰毒。三、2025年5月26日16时许,周X丽在XXXXXX附近的租房内吸食了冰毒。四、2025年6月1日0时许,周**在XXXXX内吸食了冰毒。
以上事实有周**询问笔录、周**辨认笔录、周**微信转账记录、毛发检测报告、现场检测书、户籍、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首次被查获吸毒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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