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白)决字[2025]第091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白马*******,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白马*******。
  现查明:2024年10月3日,何**因在非信访接待场所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2024年10月22日11时许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2025年1月14日,何**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桥派出所予以警告处罚;2025月5月23日,何**因再次到中南海地区非访被行政处罚。2025年6月15日,何**再次携带上访资料在中南海地区找领导上访,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其行为扰乱了中南海周边的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上访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何**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