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交)决字[2025]第0452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麻阳县吕家坪*******,现住湖南溆浦县思蒙毛*******。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20时许,郑XX饮酒后驾驶湘N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溆浦县XXX路段,被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3mg/100ml。另查明郑XX于2020年11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处罚。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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