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5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阳朝*******,现住保靖县迁陵镇金海*******。
  现查明:2024年11月份期间,违法人周×多次在保靖县东辉××城的××××城中,通过玩打鱼机的方式参与赌博。动漫城主要通过玩打鱼机、“西游王国”以及押动物的游戏机进行赌博。打鱼机共有7个炮门,每个炮弹的分数不等,可以使用按钮对一发炮弹的分数进行调整,打鱼机的鱼池内每条鱼的分数不一样,打死一条鱼就会获得这条鱼所携带的分数,要玩的话就叫工作人员上分,上分比例为1:1000;“西游王国” 游戏机上分比例为1:1。游戏厅里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给赌客上下分,赌客将赌资通过微信或现金的方式转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便会把赌客的赌资转化为积分(下分比例一样,在赌博过程中及结束时随时找工作人员下分兑换人民币),周×在东辉商业城一楼的该游戏厅共充值14笔,微信充值上分总金额6000元,下分的赌资用现金下分结算。在整个赌博期间周××在赌博机上输了4000元-5000元人民币。周×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受案回执、户籍证明、违法人员的陈述、微信交易账单、到案经过、前科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