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05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石城*******,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
现查明:2024年12月底以来,违法行为人陈XX在未获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在长沙市岳麓区X街道X岛x座擅自经营xx酒店;2025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核查酒店美团经营记录发现2025年5月20日,酒店x房入住旅客一名,存在擅自经营的行为。2025年6月13日,违法行为人陈XX主动配合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陈述、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美团经营记录、治安队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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