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桔)决字[2025]第1051号

  被处罚人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汪岗*******,现住湖北省浠水县汪岗*******。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辜XX在长沙市岳麓区X门口平台晾衣处,临时起意将受害人王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一件短袖T恤、三件女士内裤盗走,现价值约500元,后将一件女士内裤放回原处,另两件女士女裤丢弃。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辜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盗得的一件短袖T恤返还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辜**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