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39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3时59分,尹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湘潭市岳塘区岚霞路XXX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尹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我局民警依法提取了尹某体内的血液样本并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5年5月6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体内的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81.04mg/100mL,经民警查询发现尹某2020年10月30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同年11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行政处罚,查获时间超过两年。尹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尹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驾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