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禁)决字[2025]第047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现住新宁县金石镇凝秀*******。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2时许,李X在新宁县水XXX房25栋1单元1XX房间的家中,自制“吸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李X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另查明:2017年12月,李X因吸毒被新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6月,李X因毒被新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与辩解;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