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54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保靖县迁陵镇魏竹*******,现住保靖县迁陵镇魏竹*******。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向XX于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底,在保靖县一动漫城内通过玩打鱼机及“西游王国”的游戏机进行赌博,打鱼机是赌客克使用按钮调整每发炮弹分数,赌客根据捕获不同种类鱼来获得不等的分数,上分比例为1:100;西游王赌客采取下注不同动物获取相应分数。向XX通过扫码付款给工作人员,由工作人与负责上分,下分时也由工作人员将赌客在游戏中剩余的分数以相同比例兑换人民币,向XX在该赌场内累计充值26笔,累计充值金额7800元,参与赌博次数20次,在整个赌博期间,向XX在赌博机上输了3000元-4000元人民币。向XX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违法人员向**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