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8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桃江县,现住长沙市高新区保利*******。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21时24分许,胡X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XX市XX区XX路段,被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区大队现场查获,经检测,驾驶员胡X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4毫克/100毫升,经登录全国公安交通道路信息系统查询,胡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胡X实施了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胡X的询问笔录;2、机动车查询单;3、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4、传唤经过; 5、430106 365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