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34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枧槽*******,现住四川省叙永县枧槽*******。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违法行为人王××在上线“啤酒(在逃)”的安排下,到郴州市北湖区××西路××酒店1419房间安装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的电话转换器VOIP和路由器设备,在王××拆除设备离开前,其上线通过VOIP和路由器设备用××酒店1419房间内的座机电话拨打诈骗电话13条。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赃物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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