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暮)决字[2025]第071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现住怡海星城57栋2*******。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下午15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怡海星城社区前坪,怡海小区业主间发生纠纷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杨*勒住受害人朱鹏鹏的肩膀附近朝后暴力拉扯,导致朱鹏鹏腰部受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违法行为人杨*之后又与业主周宁互相辱骂,杨*不顾周围人的劝阻,急速靠近周宁,趁周宁不备伸腿在周宁脚部踢踹了一下,导致周宁就医(经鉴定损伤程度不予评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视频资料,户籍资料,前科情况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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