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0975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芙蓉北路街道,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湘江*******。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违法行为人叶××在长沙市开福区××××××,盗得一辆黑色的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的价值为17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叶某军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及监控截图,价格认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叶**系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陈述并主动退赃,取得了被侵害人的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