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73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火田*******,现住株洲市天元区佳兆*******。
  现查明:2025年06月07日19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尹XX饮酒后驾驶湘BZ1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东湖路口至明日路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4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因尹XX对现场检测结果表示不认可,后通过依法采血经株洲市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XX血液酒精浓度为28.35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尹XX有于2024年08月12日00时50分,在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庐山路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XX大队查处记录,故违法行为人尹XX此次酒驾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前科资料、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的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