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治)决字[2025]第0909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9时许,在涟源市金石镇迪康村毛家村,因邻里纠纷,毛X康打了李X兰两记耳光。2025年6月17日21时许,金石派出所民警在传唤毛X康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毛X康打了民警张X胸部一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认毛××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毛**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