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龙)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浦街*******。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我所接到××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线索移交涵,发现闵××与一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孩于2025年6月10日在我辖区××家庭旅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未落实未成年入住“五必须”管理要求。
  以上事实有1、线索移交函;2、证人刘××、周××、闵××、王××的证人证言;3、指认照片;4、现场监控视频;5、澧县××家庭旅馆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