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浏)决字[2025]第133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7时许,陈XX驾驶车牌为豫XXXXXX货车,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装载383件烟花爆竹,从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运输至安徽省阜阳市,途径浏阳市大瑶镇汇丰社区迎宾大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陈XX的陈述与申辩;2、证据保全清单;3、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4、户籍资料;5、检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6、车辆相关资质证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没收非法财物(383件成品烟花)。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