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交)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沧浪*******,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沧浪*******。
  现查明:2018年6月,杨**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常德高支队处罚,2020年5月,违法人杨**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处罚。2024年4月24日20时05分,杨**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J3E979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汉寿县银水路由北往南行驶至XXX小学路段时, 再次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呼气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47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酒精测试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