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洛)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楼区金*******。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在岳阳楼区洛王街道××路×××号一按摩店内盗窃一部OPPO手机,被盗手机系受害人于2023年在深圳以1800元购买。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21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