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路)决字[2025]第016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坦渡*******,现住湖南省临湘市坦渡*******。
现查明:2024年3月11日杨×会因殴打他人和赌博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处以合并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处罚。
2024年8月11日至9月6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杨XX在岳阳市云溪区陈XX开设的流动赌场内参赌。该流动赌场开设在云溪区XX镇XX村、XXX镇XX村,赌场内以转毫子的形式赌博,单注最少100元,上不封顶。赌场内参赌人员以临湘人为主,多名参赌人员指认杨XX在赌场内参与赌博,但杨XX拒不交代自己参赌的违法事实。2025年6月17日杨XX被我局民警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方×前讯问笔录,余×凤、潘×兴,官×山、李×军、方×军、谌×平、刘×猛、刘×红、陈×清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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