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72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五峰铺镇邵*******,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06时25分许,郑XXX(男,4305XXXXXXX72)驾驶号牌为粤EXXXX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XXXXXXX西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在此路段设卡检查酒驾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郑XXX的呼气式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XXX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79.07mg/100ml,未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郑XXX无十五种从重情形。经查2019年06月18日,郑XX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与响田路交叉口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峰大队处罚,故郑XXX此次酒驾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材料,个人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