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龙)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单位:澧县新****,地址:湖南省澧县澧浦街*******,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我所接到津市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线索移交涵,发现闵××与一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孩于2025年6月10日在我辖区××家庭旅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未落实未成年入住“五必须”管理要求。
以上事实有1、线索移交函;2、证人刘××、周××、闵××、王××的证人证言;3、指认照片;4、现场监控视频;5、澧县××家庭旅馆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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